2月2日下午,央行和银监会发布了新的抵押贷款政策。在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原则上为25%,全国范围内下调5个百分点。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解散房地产库存”和“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在新的一年里,是否取消限购等限制性措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自2010年限购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共有46个城市实施了房地产市场限购政策,覆盖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大部分省会城市,以及苏州、无锡、佛山、金华等沿海发达的二、三线城市。然而,2014年后,限购政策开始瓦解。目前,除了上海北部、广州、深圳四个一线城市和三亚共五个房价异常的城市外,其他城市都取消了限购。
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安排,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在不实行“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原则上为25%,各地可以下调5个百分点;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应调整至不低于30%,以改善居住条件,并再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
对实行“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就地落实”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引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该机构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政策、风险防控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第四,加强住房金融的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和机构健全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价;督促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和地方政府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定运行和地方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请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